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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1月1日起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11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含一市三县)的商品房预售,将推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一房多卖”、验房等款项写入合同,更加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更规范——网上备案启用新合同文本
据介绍,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自11月 1日起,商品房预售行为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沈阳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也将启用新的合同文本样式,合同当事人通过网上签约的方式使用示范文本。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11月1日前,合同当事人已经通过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签订老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继续使用原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当事人双方也可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但在今年11月1日后变更合同当事人或者预售房屋的,应当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重新签订合同。
更安全——房款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新版合同规定,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并要求开发企业公布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和账号。而老版合同则没有此项规定。这不但加强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用途的监管,让开发企业用钱有章可循,也能有效避免烂尾楼、开发企业卷款跑路现象,可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更细致——车位车库会所归属明确
对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新版合同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对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予以细化,明确了各项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和保修责任。
更严厉——“一房多卖”将“退一罚一”
新版合同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新版合同还引导买卖双方对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如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
更人性——增加购房者查验房屋环节
新版合同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如果开发企业不满足约定的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新版合同还将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之内作为合同要素,超过3%可以解除合同,不超过则可以按照实际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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