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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争议由初等法院仲裁局裁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3:23
德国的司法机构包括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联邦惩戒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联邦社会法院和联邦专利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具有最高的特殊地位,负责宪法监督,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有权撤销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普通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分别为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法院、初等法院。初等法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遗产庭、家庭事务庭、执行庭、破产庭、仲裁局、不动产登记局、商业注册局等机构,除裁判争议外初等法院还负责辖区内土地及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抵押登记工作等。州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初等法院裁判的部分上诉案件,州高等法院审理已经过二审的再审案件、不服初等法院或州法院裁判而上诉的二审案件以及特别重大的一审案件。联邦最高法院为纯再审法院。二审为事实审和法律审,再审为法律审。
在德国,包括征地争议在内的土地争议由初等法院的仲裁局(也称土地争议仲裁局)来裁决,同时,仲裁局还负责居留等其他方面的工作。德国土地征用中政府的权力相当小,因公共利益进行建设,例如修建、扩建机场等,国家要购买周围土地时,要充分征求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卖,就要经当地居民来投票决定是否要强制购买,同时政府也要进行各种劝解或调解方式,调解由区政府来进行,大部分征地争议的调解是成功的,提交到法院裁判的征地争议案件很少。调解不成的,将材料提交给仲裁法庭。征地中,补偿地价的确定,由专门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补偿支付是通过给予直接经济补偿或调换另一块地等形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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