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财物怨物管 业主拒交物业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42
[案例]2003年5月,陈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机构24小时值班,公共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2003年10月份陈女士入住小区。2007年3月13日和8月29日陈女士家中连续两次被盗,损失近19万元。在审理时,陈女士认为自己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不负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自己不应交纳物业费、违约滞纳金和车库租金等费用。
[说法]法院认为,陈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虽然对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有值班、巡视并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同时由于陈女士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有明显过失的证据,所以法院认为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法院判决,陈女士支付物业费、违约滞纳金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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