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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之女李文物业管理纠纷案终审败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46

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作家李敖之女李文诉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文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4年4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达文公司签订了《嘉和丽园物业服务合同》(下称物业合同),由达文公司为嘉和丽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李文于2004年10月入住该小区,且已按约向达文公司方履行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合同义务。

  2006年5月,李文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达文公司就其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瑕疵,以在嘉和丽园A、B、C座公开张贴道歉信的形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请求判令达文公司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为1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9 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文所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李文热心公益事业,向达文公司提出积极性意见和建议并无不妥。从案件事实来看,达文公司方在保安、保洁、履行维修通知义务、管理散发小广告行为等物业管理方面确有不足之处,达文公司应引以为戒,根据不同层次业主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搞好服务。虽根据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达文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由于其过错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但达文公司的不足之处尚未严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故李文要求赔偿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文的多项投诉意见及建议,达文公司认真对待,基本一一答复且大多采用致歉函及登门致歉的方式予以解释求得谅解,其歉意及改进之心是真诚的,而李文要求达文公司再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文的上诉意见,无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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