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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检查车辆出入牌致车辆失窃时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7:32
问:上个星期我去拜访一个朋友,把车开进朋友住的小区时门口的保安给了我一张出入牌。保安说出小区必须持有通行证,否则不会放行。我还按每小时五元钱交纳了停车费,保安出具物业公司的发票。不料等我从朋友家里出来时,心爱的轿车却不见了,但通行证还在手上,很显然门口保安并没有查看通行证就让小偷将车开走了。我觉得物业公司有责任,想让物业公司赔偿他的轿车,可物业公司只愿意补偿他二千元。我不同意,想到法院起诉,可不知道能不能赢。
答:如果你向法院起诉的话,物业公司可能会赔偿部份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因为,尽管你将轿车停放在小区领取了车辆出入牌,也交纳了停车费,但还不能认为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65条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可见,是不是保管合同主要看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交付了保管物。你虽将车停在小区里,但并未将车辆的控制权交给物业公司保管,比如没有将车辆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因此,你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不是保管合同而是停车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反停车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为,物业公司发放车辆出入证,就应该按证查验出小区的车辆,无证则不得放行,这项义务构成了停车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在这起纠纷中,保安并没有按约定查验出入证就将你的车辆放行了,因此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是,在这个停车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所得收益相当有限,如果仅仅因为没有查验出入牌就要赔偿全部损失的话,会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应根据它在合同中享有权利的多少来确定,我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你的部份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上一篇文章: 因新买房屋漏水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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