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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推荐劣质装修公司 业主状告索赔
龙岗一小区的业主徐先生称自己在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极力推荐之下,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结果装修后其房屋出现脱落、起皮、打花、腐烂及水管爆裂等状况。徐先生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其16250元的装修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徐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此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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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质量问题严重
徐先生起诉称,他是龙岗金运家园小区的业主。2003年10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他极力推荐深圳市某装饰公司承接其住所的装修工程。徐先生觉得物业管理公司和装饰公司之间有关联利益关系,但慑于对方是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不选择该装饰公司,以后恐怕会带来诸多不便,于是选择了该装饰公司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装修费用。但装修完毕后没两个月,徐先生住所的墙面、地面及各种木质装修因防水材料不合格出现脱落、起皮、打花、腐烂及所有水管爆裂,导致室内被水浸泡,地板多处裂缝。徐先生曾多次找该装饰公司,要求重新装修或退回装修费,可至今没有找到该装饰公司。后经查实,该装饰公司早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物业管理公司自知理亏,为了结此事,该小区管理处原主任主动找到徐先生,答应赔偿徐先生5000元钱,或免费重新装修,最后也未兑现承诺。
徐先生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住户手册里载明推荐装修施工承建商为该装饰公司,该内容即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承诺,至少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负有督促并保证向本小区业主推荐的该装饰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装修等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做到,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徐先生的装修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装修损失的50%即16250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是某装饰公司的不当装修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徐先生系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给徐先生的某小区用户手册中,虽载明推荐装修施工承建商为该装饰公司,但徐先生作为一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推荐并不表明强迫他予以接受,他完全有权自主选择装修公司。因此,徐先生诉讼主张系受物业管理公司所迫,及小区管理处原主任的极力推荐才选择了上述装修公司,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即便徐先生确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推荐选择的装修公司,也不能当然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对该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给徐先生所造成的损失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徐先生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上的侵权行为。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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