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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1:48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条例,市房地产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职权是什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2) 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3) 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4)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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