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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公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8:47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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