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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定租金有异议 出租人可提出“申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2:43

一、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二、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为防止房屋出租人不如实申报纳税,广州市从2001年开始实行核定租金的做法。可是,对于税务机关的核定租金,一些出租人存有异议。根据《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房屋出租人如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可以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诉。

在广州,出租屋租金收入该交多少税,一看租金收入,二看综合征收率。

租金收入以出租人申报为主。为了防止出租人高收租低申报,广州税务机关制定了一个“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如果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这个标准,税务机关将按照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税。这个标准是由税务机关参照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制定的,并根据租赁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

但是,在实际核定计税时,有出租人反映,标准依据的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较为“粗线条”,同一个路段,不论内街、外街,是否旺地,环境、楼龄是否相同,只有一个参考价,据此制定的核定租金标准也难以覆盖租赁市场的各种租金收入情况。按照这种标准核定征税,有时难免会引起一些租金收入确实低于标准、但却要按照标准计税的出租人的抵触情绪。

现在,广州市地税局出台的《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同时,《办法》还规定,计税租金可以重新审核,即“出租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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