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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力让开发商自愿“捐建”廉租房?
继北京中服地块被疑内定得主后,福州一块2800亩的旧城改造项目也被指“内定”。中服地块挂牌后久无结果,内定一说似不攻自破,福州地块4月9日方正式挂牌,“内定”只能当作传闻,但这两起招挂拍的条件之“创新”却有很多相似之处,此类“创新”比“内定”买主更令人担心。
苛刻的资产要求使得竞拍变成了少数人的游戏。中服地块最苛刻的条件是,要求开发商至少与一个金融机构组成联合体,方可参与竞拍,按照有关部门当时的解释,“国内还没有一个合格的企业”,既然如此,有多少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增资扩张并迅速与一个同样庞大的金融机构“联姻”呢?
即使“联姻”成功也只能算“闪婚”。因此,它注定是极少数人的游戏,而且“闪婚”必然充满诸多不确定因素。
福州虽然没有“联姻”的要求,却生出一个“捐建”的条件。即土地出让方要求竞得人在出让人提供的土地范围内捐资建设77000平方米的廉租房,并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六个月内竣工交房,同时在该片区内建设250万平方米的限价房(3万套,单套不超过14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7000元价格向福州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供应对象出售(《每日经济新闻》3月26日报道)。这和中服地块坚持联姻金融企业的“创新”有异曲同工之处。
看起来,把金融企业拉进来,是为了解决土地开发后招商难题,具有一劳永逸的政绩感。捐建廉租房更是一举多利,政府不花一分钱就解决了77000平方米廉租房供应的问题,企业通过捐赠行为树立了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无房的老百姓终于有了租房的机会。
但要求开发商来捐建如此大面积的廉租房,道理何在呢?众所周知,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或者说是当今热炒的廉租房,都是政府为了解决困难群众、夹心群体的住房困难出台的优惠措施,主要由政府来让利,由开发商承建。解决这部分人的困难更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而非开发商的义务。捐资建房意味着政府要转移自己的责任吗?对于捐建者,未来的使用者还能像今天对待商业开发者一样理直气壮吗?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廉租房的使用者们该如何对待捐建房可能出现的问题呢?
而且,任何捐赠行为都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发商们会自愿捐赠吗?
尽管尚无结果,答案几无悬念——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
问题是开发商为什么要如此大规模的“捐建”呢?
如果为了鼓励开发商树立企业形象,为社会作贡献,完全可以把这块地拿出来,直接面向社会,呼吁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积极参与捐建,这样既可以让更多的企业表达爱心,也可以增加捐建面积,扩大受惠面,同时减轻单个企业因捐赠可能造成的资金等各方面的压力。
问题显然不那么简单?有爱心的开发商很多,但能得到这块土地的却只能有一个。
尽管有关部门解释其为旧城改造,可以不受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300亩)的规定限制,但从开发安全的角度上讲,有关部门一定明白“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吧。如果把六块地分别招挂拍难道不比现在集中拍卖更安全吗?多一个有实力的开发商参与,就会减少烂尾的可能性。而且说不定每一块地都能拍出一个天价来,对地方政府来说不是可以有更多的收益吗?简单地用“不违规”来解释,未必就是最合理最理想的结果。
旧城改造从情理上更容易被理解为微利活动,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政府往往要给予开发商一些特殊政策以鼓励他们来为百姓办实事。但福州这次拍卖条件的设定似乎告诉我们,其实旧城改造并非那么单纯,否则,哪有钱捐廉租房呢?
如果这钱并非来自于旧城改造预期所得,怎么没听说开发商直接捐建大批廉租房,而不是以拿地开发为条件来交换呢?说到底,这只是一种交易。
还是那个简单的道理:羊毛出在羊身上。只是换了个好听的名词“捐建”。
所以,“内定”与否已经无关紧要,只要盖的楼不那么“脆”,不那么“歪”,处理好各种“压力”,就肯定会门庭若市。关键是责任主体不能乱。开发商和政府不能相互替代,可以换位思考,但决不能越俎代庖。
如果每个项目招挂拍都要创新出诸如此类的“联姻”、“捐建”条件,谁又能阻挡开发商集体疯狂呢?- 上一篇文章: 租房要小心有些房屋不能租 九种情况不能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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