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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房屋租赁规定:租期内不得擅自涨价
如果房屋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较大的租金异常波动,政府即可授权干预。近日,市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草案中提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的群租房人均面积,并没有硬性具体规定,也没有采纳征集意见时市民提出的“应对成套住宅租住人员的总数加以限制”,而是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公布的新规首次提出,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在房源方面新规也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新规规定,出租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并可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于集中出租房屋的业主,当其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时,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热点解答
为何删除“租房人均需超10平方米”
问:新规中为何首次授权政府临时干预租房市场?
答:目前租赁市场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租赁关系不稳定,出租人随意调整租金、缩短租期,侵害承租人承租权,直接影响了租赁市场发挥居住保障作用。在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大背景下,本市也出台了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今后大多数住房需求将通过租赁市场解决,因此通过立法规范租赁活动,保障承租人承租权利的必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
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草案规定了单位人均租住面积(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条件,但此次公布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面积标准,而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是什么原因?
答:征求意见期间,许多市民指出,对于较大户型的住宅出租而言该标准仍显过低,以此标准,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租,仍可居住10人以上,群租问题带来的扰民、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仍十分严重,应适当提高人均租住面积。也有部分市民认为人均10平方米的规定较为苛刻,群租现象有合理性,主要是市场上存在大量低价租赁住房的需求,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过严,将对大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还有部分居民对规定人均面积的限制标准表示反对,认为出租房屋只要符合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就应允许出租,没必要对单位租住面积进行限定。
通过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发现,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规定对群租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标准的确定争议较大,无论如何规定,不同的利益群体对标准总会提出不同意见,并且标准的合理性也会随着租赁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规定具体的标准也不利于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对此,现在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人均居住面积,而是授权由相关部门制定,增强了标准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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