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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知识问答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2:49

问:私有房屋出租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出租私有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出租人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产权不清、违章搭建或危险房屋、门窗不全缺乏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差、出租人无合法资格或无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出租房屋,必须由市房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代理租赁手续。

  问:房屋租赁期间,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费用,如水、电、煤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承担?

  答: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和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同时,还应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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