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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采光侵权补偿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3:04
虽然《物权法》《民法通则》都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方因影响相邻一方的采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采光权侵权的补偿标准问题,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虽然有的地方法规对采光权被侵害规定应给予补偿,但标准普遍过低,计算方式也不科学。例如根据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有的地方按照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时间,再乘以房屋的未来使用寿命的天数(即总受害时间)来计算。这些都是在保护违法,对被侵害人极不公平。
由于我国特殊的地理情况,采光权的侵害赔偿很难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我国各地区的地理位置的不同,接受日光照射的强度和时间必定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特定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体现在对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侵害上,因此各地方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采光权被侵害而导致的房地产价值的贬损幅度;(2)因采光权受到侵害和限制而使受害主体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3)今后房屋使用中因采光受到限制而增加得取暖、通风、照明等所额外支出的费用;(4)采光财产权益随着房地产增值而产生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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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先生说,自己家有老人,需要经常晒太阳,而侵权方只答应给800到2000元的经济补偿,不知开发商依据的是什么标准?如果按这个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是远远不能弥补常先生的损失的。遇到这种不合理的经济补偿,常先生不知该怎么办?并想知道有没有比较合理的补偿办法?合理的经济补偿应该是多少?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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