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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住户安装护栏超过安全防护必要被判拆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39


因认为楼下住户安装护栏影响了自家安全和生活,年近83岁的俞老先生将楼下邻居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护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护栏超出安全防护必要,给墙外攀爬提供便利,形成潜在治安风险为由判决支持了俞老先生要求拆除楼下住户护栏的诉讼请求。

年近83岁的俞老先生家住朝阳区团结湖某楼3层,被告孙先生住在俞老先生家楼下的2层。

俞老先生起诉称,孙先生在原告家的阳台基座上安装了护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安全。出于安全考虑,不管夏天多闷热,原告都不敢开窗,全家人都要忍耐酷热。为了安全原告还在自家的阳台内部安装了防护栏,导致窗户无法打开。此外孙先生家的阳台护栏也影响了原告家晾衣服。经与孙先生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拆除防护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孙先生辩称,自家楼下安装防护栏,是出于安全考虑。北京有十几万防护栏,护栏的真正作用在于安全保护,而非供人当楼梯攀爬,被告家护栏已安装多年,原告现在才提出拆除,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为查明实际情况,主审法官曾亲自前往现场调查,经测量孙先生在自家阳台及窗户外侧安装的铁制栅栏,其外侧距离窗户、阳台所在楼墙体分别为正面60厘米、侧面15厘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护栏安装位置距墙体较远,该距离已超过了安全防护的必要,该护栏的存在给墙外攀爬行为提供了便利,形成了潜在的治安风险。法院同时也指出,目前在多层建筑楼房,住户在自家窗户、阳台外侧安装护栏的情况较为普遍,该行为尚无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规范。但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互间关系,因此,如具有足以形成危险来源的设备时,邻人有权请求将该设备移除。同时,法官指出,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其他住户安装护栏不当然说明安装护栏即具有合法理由。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俞老先生要求拆除护栏的诉讼请求。俞老先生关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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