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2:04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6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今明两年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的要求,定于今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国26个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的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35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和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有关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12月5日至15日。我部将组织10个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各检查组的行程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8个项目,其中2个公共建筑项目,6个居住建筑项目;
(二)受检省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分别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轻车简从。
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1.省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6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今明两年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的要求,定于今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国26个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的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35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和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有关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12月5日至15日。我部将组织10个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各检查组的行程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8个项目,其中2个公共建筑项目,6个居住建筑项目;
(二)受检省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分别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轻车简从。
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1.省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 上一篇文章: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