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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加快人才专项用房建设,规范建设管理,提升建设品质,根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09〕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9〕301号)等精神,现就加强杭州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区级政府做地、市区两级建设”原则。人才专项用房杭氧杭锅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地,其余地块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地;市建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人才专项用房的建设,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区级人才专项用房的建设。
(二)坚持“择优选址、优先供地”原则。在土地等级高、周边配套完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择优选址建设人才专项用房,优先落实“农转用”指标,确保土地尽快报批。
(三)坚持“品质至上、舍得投入”原则。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狠抓项目建设各个环节,为各类人才营造具有“安全感、归属感、便利感、舒适感和幸福感”的高品质住宅。
二、规划选址
(一)由市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编制人才专项用房建设选址规划,报市人才专项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供地责任主体应选择交通便捷、周边大市政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成熟地块建设人才专项用房;市规划部门负责会同萧山区、余杭区规划部门根据“一调两宽两严”原则,明确地块主要规划指标。
三、供地保障
(一)人才专项用房建设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二)市本级人才专项用房项目,由各做地主体向建设主体提供净地,按经营性储备地块方式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人才专项用房项目,由各区自行负责做地。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人才专项用房三年行动计划,将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参与地块规划选址论证,确保避开基本农田,并负责落实地块“农转用”指标,在年度供地计划中予以优先保障、优先报批。
四、建设管理
(一)实施项目代建。
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并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7号)要求执行。
(二)明确户型配置。
人才专项用房项目户型应根据市委人才办明确的标准配置,即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的杭氧杭锅地块、之江度假区地块、滨江风情大道西地块共300亩、30万平方米人才专项房的房源主导户型按建筑面积100M2、120 M2、140 M2左右三个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0 M2,三种户型的比例分别为10%、75%、15%。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和下沙等地块共1200亩、120万平方米人才专项房的房源主导户型按照建筑面积90 M2、100 M2、110 M2左右三个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三种户型的比例分别为60%、20%、20%。
(三)落实资金保障。
1.市本级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在土地移交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楼面地价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供地主体支付做地成本。人才专项用房销售后,优先归还市土地储备中心周转的做地成本及其利息。
2.由市财政局调度3亿元资金,作为市本级建设的江干、拱墅、西湖区地块的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建设启动资金。
3.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的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做地资金和建设资金由各区自行筹措、自求平衡。
4.人才专项用房项目的公建配套用房应按规定标准控制(具体项目确需突破现有规划控制标准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同意),除按规定需移交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等配套用房外,剩余配套用房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出让手续后可上市交易,其收益用于平衡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建设资金。
(四)加快项目审批。
建立完善人才专项用房建设协调机制。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按照“绿色通道”有关程序办理前期手续;享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提升建设品质。
按普通商品房标准实施人才专项用房建设,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严把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交付关,确保建设品质。
五、配售价格
(一)人才专项用房配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成本价核定。成本核定包含做地成本和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费、管理费、财务费、税金等。
(二)享受标准以内的面积,按核定的配售价格结算。
(三)超过享受标准的面积,参照同类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核定销售价格,具体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定。
六、房屋配售
(一)人才专项用房符合预售条件即可配售。
(二)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开工后,建设主体将房源信息提供给市委人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委人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申购、选房等工作,市监察局对专项用房配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人才专项用房预售时,购买人员与建设主体签订购房合同,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按揭方式支付全额购房款;涉及“交旧换新”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换购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旧房上市交易款项支付给交房人员。
七、完善配套
(一)市本级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地块的大市政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供地主体作为牵头推进单位,区级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地块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大市政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相关责任主体根据项目交付使用节点制定配套设施推进计划,确保各类配套设施与人才专项用房项目同步建设、按时交付。
(二)应由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出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纳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
八、考核工作
人才专项用房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相关审批和验收职能部门的考核及奖惩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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