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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9:15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总结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一切作业人员。
1.0.4 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不符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1.0.5 本规程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2 一 般 规 定
2.0.1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2 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低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
2.0.3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7.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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