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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33
【发布日期】1995-1-27 【实施日期】1995-1-27 【发布单位】 【文号】财法字[1995]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一、
二、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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