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8:22
【发布日期】1993-1-14 【实施日期】1993-1-1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已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认定的事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研究认为:建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合法,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曾骏虽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杨晋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杨晋母子均有该市区正式户口,属可申请建房对象,故曾骏在协议中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西城区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销原共建房层的批准手续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