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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8:38
【发布日期】2003-1-9 【实施日期】2003-1-9 【发布单位】 【文号】粤国土资(地籍)字〔2003〕6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广东省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十五期间,全省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此,我厅专门下发了文件,并先后召开了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和全省地籍管理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明确要求各市在2002年下半年抓好试点,2003年全面铺开,2004年基本完成。各地认真贯彻,积极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按省的要求,选择了一个有代表性的县(区)开展试点。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试点工作进展不太理想,大部分试点的外业工作尚未完成,个别地方试点工作尚未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国土资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来正确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手段,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它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关系到农村土地管理能否到位,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二次创业”能否实现。因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摸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面保障,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二、根据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凡开展土地更新调查的地方必须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如因工作需要,土地更新调查应当提前完成的,进入内业工作后两项工作可分步实施,但必须首先完成农村土地产权的调查外业工作;未开展土地更新调查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详查、变更调查成果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了提高农村土地产权调查的工作效率,在保证双方土地权属界线一致的前提下,可采取单方签界、相互印证的办法,简化签界手续。对于争议土地且一时又难以解决的,可先把争议土地划出来,没有争议的土地先确权、登记发证。

三、从2003年7月1日起,农地开发整理项目、易地开发项目、农地转用项目和征用土地项目必须首先进行土地确权,项目涉及村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完成行政村界线范围内的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村农民集体的农村地籍图,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抓好落实。没有开展试点的地方应尽快开展,已开展的地方应抓紧完成。要重视和及时做好试点工作总结,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请各地于2003年1月30日前,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全市的工作部署安排,书面报告省厅地籍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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