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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9:01
【发布日期】2006-8-2 【实施日期】2006-8-2 【发布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发[2006]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宏观调控的闸门之一,土地供应是房地产市场的源头,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的调控,有利于稳定住房价格,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的调控。

二、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

(一)严格执行省下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

2006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下达,各市、县要加快组织实施,将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编制各地块的规划要点,拟定具体出让时间,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各市不得擅自突破省下达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计划,确需突破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2005年度突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指标的市,要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精神,坚决落实“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的要求,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优先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要将住宅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竣工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保障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

兴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是保持住房梯度结构不可缺少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政府建立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确保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纳入省下达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规定户型,限定租售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是实施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调控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对房地产用地,要制定中长期用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将近期需要出让的土地依法收购或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进行前期开发,按土地出让计划供应市场。

(五)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要建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仍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探索农村住宅流转管理办法

农民住宅是住宅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探索农民住宅流转管理办法,实现农民住宅依法流动,盘活农民住宅资源,增加住宅供应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七)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60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粤国土资电[2006]47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确切掌握土地市场基本信息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用地基本信息,为土地供应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有关信息要在当地有形土地市场、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公布,以增强市场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规划、建设、发改、物价等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使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顺利进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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