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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7:00

  【发布日期】2005-6-2 【实施日期】2005-7-2 【发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  【文号】穗财综[2005]963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房改办,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上房管局,南沙开发区财政局,国土房管分局,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行为,加强有关收益分配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住建办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1999午第6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明确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二、个人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一)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税费后的增值额(即所得收益,下同),回原产权单位。

  (二)原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全部归个人所有。

  (三)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四)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慈善机构或用于公益事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 优惠措施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住满2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其所得收益按第二点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市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规定作为单位的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个人住房货币补贴。

  (一)个人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买卖双方在广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凭《房屋交易通知书》等资料,到代收银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税费。

  (二)上市出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缴纳的所得收益,除按市房改办《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3]13号)规定留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外,由代收款银行将资金直接存人单位住房基金账户,纳人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上市出售企业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缴纳的所得收益,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1999年第69号)第三条确定,但不含集资合作建房。

  六、本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八、各区、县级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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