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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8:00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纳税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1985年2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5年3月29日制定《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并自198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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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


  汕头市中心城区、潮阳区棉城、潮南区峡山、澄海区澄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潮阳区、潮南区和澄海区其它乡镇、南澳县为5%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税率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免,一般不做单独减免。


  2、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处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三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追补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时,也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及罚款。但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可以单独追补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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