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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住房保障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包括预售和出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大产证”)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大产证;
(二)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座落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户型、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
(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每套房源的销售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
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三方当事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下同)按下列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合同网上备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三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办理备案。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二)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经济适用住房已配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与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四)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持规定的登记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合同登记手续。
五、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房地产企业办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后,向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大产证;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测面积;
(三)房屋交接书示范文本。
六、经申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书面通知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交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按下列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一)房屋交接书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房屋交接书文本传送至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二)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房屋交接书文本的核校,给予编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三)房地产发企业打印房屋交接书和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共同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名(盖章)。
(四)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买受人持规定的登记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申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七、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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