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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振兴实施细则(1999-2010年)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丽水地区计委:
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振兴实施细则(1999-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广大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抓好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各地、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本细则提出的质量振兴目标。对本细则的实施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落实。各地要将本细则及时印发至各有关单位,并建立实施情况的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
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振兴实施细则(1999-2010年)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振兴实施细则(1999-2010年)
建设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指导和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的精神,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加快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全面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提前实现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规范市场,加强管理,坚持质量兴业,落实各方责任,促进全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
二、总体目标
(二)、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制度、市场体系、行业结构和质量管理机制。培育一批高素质的总承包骨干企业和专业化施工队伍。创出一批浙江建筑业的名牌企业和名牌工程。积极开拓省(境)外市场。使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确保结构安全,杜绝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分项目标
至2000年和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以下目标:
(三)、到2000年,确保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试车和验收一次合格,其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0%上,以后每年增加0?6个百分点,到2010年,大中型工程建设以外的建设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6%以上。到2005年,勘察设计质量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到2010年,接近当时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以上所指工程合格率需经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大中型工程的质量等级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一级建筑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甲级监理企业建设或监理的工程优良品率到2000年达到40%以上,以后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45%以上;二级建筑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乙、丙级监理企业建设或监理的工程优良品率到2000年达到35%以上,以后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40%以上;三、四级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工程优良品率到2000年达到30%以上,以后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35%以上。到2000年,勘察设计质量合格率为100%,优良品率达到85%以上。
以上所指工程优良品率需经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大中型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到2000年,累计创省、部级(含)以上优质工程200项,国家级优质工程8项;到2010年,每年创省、部级(含)优质工程100项,累计创国家级优质工程40项。到2010年,累计创“ 浙江杯”优秀设计100项,国家级优秀设计50项。
四、实施措施
(六)、强化质量责任落实。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要建立健全约束各方主体行为的质量保证机制。根据社会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要逐步建立、完善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索赔制度等一批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制度,做到用制度来落实各方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按照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不得明招暗定、随意压价。监理单位和各承包商必须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禁止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领导干部要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所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事故,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在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和宏观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七)、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国家投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都必须具备能够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按照规定工程应委托监理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监理。不得以种种理由肢解工程分包。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工程的使用、维修等承担第一责任。
(八)、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加强管理,引导和监督所有工程入场交易。同时充分发挥交易中心的潜在功能,逐步完善施工总分包二级市场和设计、监理的招投标交易市场。各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发包行为和违背客观规律的低价中标行为。要加大勘察设计队伍的结构性调整。队伍发展实行总量控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建立完善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和招投标制度。重点工程、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和住宅工程要全面实施设计方案竞选和招投标,优化设计方案,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和设计水平。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九)、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建设程序、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要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力度。因程序不当、管理混乱、质量差的工程,对企业和具有相关执业资格人员要坚决给予吊销资质(格)证书或降低资质(格)等级的处理。
(十)、强化政府质量监督。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工程质量监督要以确保结构质量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要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建立、完善以质量检测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巡查机制。要提高监督工程覆盖率,2000年前建制镇以上城区覆盖面必须达到100%。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加强检测中心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要及早获得法定检测的资格。市(地)级检测中心要在2002年前通过计量认证,有条件的县(市)级检测中心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通过计量认证。要尽早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大力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检查、抽查及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十一)、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推进ISO9000标准的贯彻实施。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过程中要坚持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特别是要确保结构质量安全。各设计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落实技术岗位责任制,凡规定要有注册人员签字的,必须本人签字盖章后才能出图,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要完善专业人员的考试、注册制度,强化注册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严禁无证设计、施工、监理,严肃查处越级设计、施工、监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积极推进建设监理。凡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加强工程质量第三方微观监督,保证施工工程处于严格的监控之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监理市场的规范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委托监理、监理不到位或因监理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格)实行动态管理。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部位、重要构件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同时,要加强对设计、投资、工期等方面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的总体投资效益。到2000年,直接从事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十三)、加大创优治劣力度。要继续开展“钱江杯”等省、市(地)级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要确立结构质量在“钱江杯”评审中的决定作用。今后,凡拟创“钱江杯”的工程,在结构工程完成、表面装饰前要进行结构质量跟踪检查,以切实了解结构工程质量情况。同时,要开展省级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进一步加大鼓励结构工程的创优力度。以优质工程为样板,以点带面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在鼓励创优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治劣力度。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设计粗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行为。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要坚决查处,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同时一定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在查清事故、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四)、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的管理。材料、构配件供应商必须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提供质量保证文件。施工企业对进场的原材料要实施复检。各质量监督站要不定期地组织对材料、构配件质量的抽检。各地应制定规定,2000年前必须对二材二块实行见证取样制度。重要材料和构配件推广实行准用证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和构配件生产厂家的资质管理,严格督促其按标准生产。对产品质量差、设备简陋的小构配件厂应及时予以陶汰。逐步取消预应力多孔板的使用。
(十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各地、各企业要加大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各设计单位要做推广新技术的先锋,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中优先推广应用。各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大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及时总结成为企业工法逐步推广。要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全省设计水平、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十六)、加强科技教育,提高人员素质。提高行业科学技术水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要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在加强全行业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同时,要着重加强对企业经理、项目经理、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使业务知识跟上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水平。
五、奖罚办法
(十七)、施工、开发、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企业资质基本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二项,三年内未发生过四级(含)以上重大事故或出现不合格工程(竣工工程)的,可晋升一个等级企业资质(晋升一级企业或甲级监理单位由我厅向建设部申报):
1、近三年每年优良品率超过本细则质量目标要求5%以上;
2、近二年每年创一个省部级优质工程;
3、近二年内创一个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连续二年工程优良品率达不到本细则质量目标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由于企业管理不善,发生一起三级(含)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
3、出现一个不合格工程(竣工工程)。
(十八)、项目经理资格的动态管理:
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的技术职称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三年内未发生过四级(含)以上重大事故或出现不合格工程(在建或竣工工程)的,可晋升一个等级资格(晋升一级项目经理,由我厅向建设部申报):
1、创一个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2、创二个省、部级(含)以上优质工程;
3、创三个市(地)级优质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低一个等级资格,情节严重的收回资格证书:
1、由于项目经理管理不善,发生一次四级(含)以上重大责任事故;
2、负责施工的工程出现不合格工程(在建或竣工工程)。
(十九)、要定期表彰奖励设计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凡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获奖单位和人员,根据获奖等级和项目规模大小,可从勘察设计费中提取6-10%奖给有关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单位内部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在招投标管理中,对企业和项目经理实施加扣分。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加分有效期五年,每个工程加分幅度不少干当地应得总分的5%;创省、部级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加分有效期二年,每个工程加分幅度不少于当地应得总分的2%;创市(地)级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加分有效期一年,每个工程加分幅度不少于当地应得总分的1%。
在省级(含)以上质量大检查中出现不合格工程(在建或竣工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每次(个)扣分有效期一年,扣分幅度不少于当地应得总分的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每次(个)扣分有效期一年,扣分幅度不少于当地应得总分的2%;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事故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每次扣分有效期二年,扣分幅度不少于当地应得总分的5%。
企业和项目经理加扣分同时计算,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不受企业和创优工程所在地地域限制。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一)、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加强领导,确保质量振兴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
(二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以签订目标责任的形式,分解量化指标,层层落实,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业绩考评结合起来。施工、开发、设计和监理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制定本企业的质量目标,强调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质量目标负责,把本企业的质量目标分解到各项目,制定项目质量目标和奖罚办法,将项目质量目标与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考评和奖罚结合起来,确保企业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各建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为完成本细则提出的质量振兴目标共同努力。
(二十四)、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批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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