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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整改经营城市中经营土地工作存在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24

发文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凉府办发[2004]85号

发布日期:2004-10-9

执行日期:2004-10-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随着“三个转变”的不断推进,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我州经营土地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和突破性进展。但同时,各县市经营土地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理念和意识还不强,市场配置资源的步伐缓慢,一些地方土地供应过程中还存在不规范行为;二是土地资产市场配置的比例偏低。土地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力度不够,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严重,土地收益作为“第二财政”和城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地位还没有真正形成;三是开发商手中囤积大量建设用地,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形成;四是部门合作不够,经营土地的合力没有形成等。为进一步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配置资源新机制,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各地经营土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统一管理土地,完善征、供土地机制,强化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州、县市政府是国有土地的唯一供地主体,对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州、县市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具体实施工作,其它任何部门均不得行使征地、供地、批地职能。各县市必须确保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收购(收回)、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监督管理。

  二、经营性用地必须严格实行招拍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凉山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通知》(凉委发[2004]15号),凡是2002年7月1日以后的经营性用地(包括联营联建的),未建成的必须收回进行招拍挂;已建成的必须比照相邻同用途土地拍卖价格补交齐土地价格和出让金。各县市必须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不按规定补交齐土地出让金的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比照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追究其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

  三、放开、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建立健全土地交易机构、土地拍卖机构和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不改变用途,必须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方可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若改变用途,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实施招拍挂,否则由政府按原出让价收购储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否则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

  以上整改意见各县市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狠抓整改落实,该处理的坚决处理,并将整改结果以整改报告形式于2004年10月25日前报州政府督办室。对不按时整改落实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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