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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免纳的情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5:32

减免税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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