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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1987年4月1日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由于我省行政区划作了一些调整,特别是今年撤区并乡后区划变动更大,省政府原制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情况。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修订如下:
  一、将原一类地区中的“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汤口镇”扩大为“黄山市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即一类地区范围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
  二、将原二类地区范围缩小为“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其中“县级市的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名单,报我厅备案。
  三、将原来的三、四类地区合并成三类,即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均为三类地区。
  四、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按照当地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执行。
  五、此修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政府皖政(1987)70号文件制定的安微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标准和我厅财农字[1987]第450号文件有关征税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修订对照表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修订对照表



┌─────────────────────────────────┐
│ 修 订 后 税 额 标 准 │
├────┬───────────────┬────────────┤
│ │ │ 适用税额(元/亩) │
│地区类别│ 范 围 ├─────┬──────┤
│ │ │ 菜 地 │其他应税耕地│
├────┼───────────────┼─────┼──────┤
│ │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 │ │
│ │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 │ │
│ 一 │和效区;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6,000│5,000 │
│ │市区和效区、风景旅游区、汤口 │ │ │
│ │镇;矿产开发区。 │ │ │
├────┼───────────────┼─────┼──────┤
│ │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城关镇、│ │ │
│ 二 │建制镇;黄山市(指原太平县)除│4,500│3,500 │
│ │已列入一类地区的其他建制镇。 │ │ │
├────┼───────────────┼─────┼──────┤


│ 三 │ 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2,500│2,500 │
│ │县(包括县级市)所属乡村。 │ │ │
├────┼───────────────┼─────┼──────┤
│ 四 │ 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县(包括县│2,000│2,000 │
│ │级市)所属乡村。 │ │ │
├────┼───────────────┴─────┴──────┤
│ │ (1)二、三、四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 │
│ 说 │一类地区标准征收。 │
│ │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 │
│ 明 │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
│ │ (3)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统 │
│ │计年报所列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和总人口计算。 │
│ │ (4)金矿生产建设占地按667元/亩征收。 │
│ │ (5)公路建设占地按1,000元/亩征收。 │
└────┴────────────────────────────┘

续表
┌─────────────────────────────────┐
│ 修 订 后 税 额 标 准 │
├────┬───────────────┬────────────┤
│ │ │ 适用税额(元/亩) │
│地区类别│ 范 围 ├─────┬──────┤
│ │ │ 菜 地 │其他应税耕地│
├────┼───────────────┼─────┼──────┤
│ │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 │ │
│ │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 │ │


│ 一 │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6,000│5,000 │
│ │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 │ │
│ │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 │ │ │
│ │区;矿产开发区。 │ │ │
├────┼───────────────┼─────┼──────┤
│ │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 │ │
│ 二 │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4,500│3,500 │
│ │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 │ │
│ │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 │ │ │
├────┼───────────────┼─────┼──────┤
│ 三 │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2,500│2,500 │
│ │ │ │ │
├────┼───────────────┴─────┴──────┤
│ │ (1)二、三、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 │
│ 说 │地区标准执行。 │
│ │ (2)占用国营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和农 │
│ 明 │垦、劳改、劳教农场)的耕地,按当年行政区域的税额 │
│ │标准执行。 │
│ │ (3)二类地区中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 │
│ │定具体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
│ │ (4)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 │
│ │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
│ │ (5)金矿生产建设占地按667元/亩征收。 │


│ │ (5)公路建设占地按1,000元/亩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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