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4:42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其使用的土地是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使用的土地是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以上各项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上一篇文章: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