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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4:42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其使用的土地是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使用的土地是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以上各项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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