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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4:56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以国土资发〔2006〕114号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 依据
  4 总则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 、附录 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
  国土资发〔2004〕 232 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15号》(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


 4 总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 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4.6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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