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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荣昌县委办公室、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内各局级单位、县直属中学(教师进修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重庆市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渝委办发[2004]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4]8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渝委办发[2004]6号文件的意见》(渝委农[2004]23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发[2004]1号文件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真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渝委办发[2004]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4]8号)精神,切实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其遗留问题,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确保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分户登记表和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与计税面积一致。
2、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和承包档案资料管理,进一步强化“三管理”。
3、规范农村承包地流转,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双促进”。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0日前)
1、成立工作机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由各级税费改革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镇要在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并于2004年9月10前将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名单和联系电话,以及办公室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情况报送县农业局。
2、严格执行分工负责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一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制;二是要确定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实行分村分片包干负责制;三是要落实固定的办公地点、工作设施和必要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3、切实搞好宣传。要利用召开会议和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农民群众,让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了解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界限和工作步骤,形成良好的舆论基础和工作氛围。
(二)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9月20前)
1、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各镇要对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各类情况,统计有关数据,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原因,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
2、针对调查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方案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重在解决问题,完善管理。各镇的方案必须在9月20日前制定完备,并送县农业局备案。
报批方案的格式及内容:一是基本情况,如本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土地变更情况,包括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承包面积、税改前核减计税面积、按政策规定本次应核减承包面积及现有承包面积、此次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涉及的农户数等;二是工作措施,主要是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工作机构设立、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工作责任等;三是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情况,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核发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情况等;四是实施步骤,主要是工作的时间安排,要求具体化,并明确工作重点;五是检查验收,主要是检查时间、内容及奖惩办法等。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9月-12月底前)
1、做好承包地核减和报批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因退耕还林、国家和集体公益事业征(占)用地等应核减承包面积的,各镇要组织村社开展核查工作,认真填报《荣昌县农村土地变更(核减)分户名册》。对村社填报的《荣昌县农村土地变更(核减)分户名册》,各镇要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群众无意见后,分别由村和镇填报《荣昌县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核减面积申请书》,并附分户名册,于2004年10月20日前送县农业局,经县政府批准后据实落实到农户。
2、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变更)分户登记工作。全县统一印制了《荣昌县农村土地承包(变更)分户登记表》,各镇要组织村社认真填写。填写《荣昌县农村土地承包(变更)分户登记表》要求四至界限清楚,分块面积与总承包面积(计税面积)、合同面积和经营权证面积一致。
3、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凡是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不能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对已经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没有签定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对承包方或发包方已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而另一方未签字的,要及时组织补签;对农户承包地发生变化的,要按新核定的承包面积签订承包合同;对农户外出无法签定承包合同的,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和张榜公布等形式予以明确,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要签字认可,公示资料和会议记录等要归档保存。
4、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核发、补发工作。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因退耕还林、国家征用或集体合法占用土地等经批准核减承包面积的,以及因毁损、遗失需要补发的,都要按规定程序变更、核发、补发土地经营权证。
5、做好公示公开工作。按政策规定批准核减的承包面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核发、补发等情况,各镇要组织、督促各村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并采取会议、广播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或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时间要在一个星期以上,公示资料要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签字认可,并交镇农经部门归档保存。
6、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等工作。在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7、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工作。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中,村社要做好承包方案、会议纪要、村民会议决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变更)分户登记表等文件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各镇要确定专人管理,做好交接记录。对于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不健全或遗失的,要及时补充和查找,进行补充完善。各镇要在2005年月1月20日前将《荣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按完善后的情况报县农业局备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2月底前)
县委、县政府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作为全县2004年下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并组织工作组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责令限期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政策界限
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政策界限: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前提是稳定,重点是完善。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要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计税面积为依据,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据实核定完善后的土地承包面积(计税面积)。核减承包面积(计税面积)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
(三)已经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重点是完善手续,没有签定合同的要补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对应核减的承包面积(计税面积)按政策规定进行核减后,要按程序变更、核发、补发经营权证。
(四)农村税费改革后,因退耕还林、国家征用和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以及虽未经合法审批但长期作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等,要据实核减承包面积(计税面积)。核减承包面积(计税面积)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民主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报批制度。经县政府审批核减的承包面积(计税面积),于2005年核减农业税计税基数。
(五)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和本文件规定进行土地承包,并按规定据实核减承包面积后,签定承包合同,申报发放《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限截止2027年8月31日。
(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分户登记表、承包合同、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与计税面积“四相符”;同时做到经营权户主姓名与纳税义务人姓名一致。对面积不一致的,要以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承包面积(计税面积)为依据,予以调整和完善。
(七)农户承包面积全部退耕还林的,已无地耕种,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宣告作废,并终止承包合同;农户承包面积全部退耕还林,但实际还有土地在耕种的,其剩余的土地面积按照实际面积总数和承包面积总数之间的比例进行折算,并按折算后的面积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面积部分退耕还林的,按原承包面积扣减退耕还林面积(核减的计税面积)后变更经营权证。
(八)农户承包面积部分被征用或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按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承包面积扣减征(占)用面积后变更经营权证;农户承包面积全部被征用、集体公益事业占用和水库淹没,但实际还有土地在耕种的,其剩余的土地面积按照实际面积总数和承包面积总数之间的比例进行折算,并按折算后的面积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九)对于铁路界、公路界内的土地,不得纳入承包面积,也不颁发经营权证。而且仍按照农户和村社签定的有关协议执行,不纳入此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范围。
(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经营权证的承包面积(计税面积),是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计税面积,减去经批准核减的承包面积(计税面积)的剩余部分,即现有承包面积(计税面积)。
(十一)凡承包土地被全部依法征用或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等情形的,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
(十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可以小调整的,在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以前,该约定可以作为小调整的依据,已经调整了的继续有效;2003年3月1日以后,应当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三)对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地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只确定面积不确定四至的办法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四)对于少数没有签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发放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土地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户,要做好有关联系工作,确实无法联系上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该农户书面放弃承包权的,发包方可以按有关程序将土地调整或重新发包。
(十五)承包面积发生变动的,要重新签定承包合同,完善后的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应从200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以原建制社核定的基数为依据,以新建制社为发包方。
(十六)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后,农业税及其附加的计征或国家对土地耕种的补贴等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要按照本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核定的承包面积即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
五、加强领导
此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依托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农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室,专门负责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
各镇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落实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积极稳妥地加以研究解决;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先进工作经验;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落实被征(占)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政策,引起农民群体性信访而不予解决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农民提出的问题,并妥善解决,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县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共同搞好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维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和政策咨询,对完善过程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或对策措施,指导、督促各镇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的重大意义。因此,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有效措施,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抓实抓好。
2004年9月2日
中共荣昌县委办公室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文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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