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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牧、渔)业(厅、局、委、办):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大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宣传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随意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等问题比较突出,农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全面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无论是随意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还是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都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侵害。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 》赋予的职责,加强管理,努力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要通过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政策法律的完善和提高。今后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执行情况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
二、要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已经成为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表现形式。重点检查以下十二类行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二)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三)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四)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五)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六)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七)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八)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九)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十)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十一)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
(十二)地方制定的政策是否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
三、了解各地对《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
《 农村土地承包法 》是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法律。宣传贯彻《 农村土地承包法 》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工作的基本职责和基本要求。要对照我部《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2]12号)的要求,检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主要是:
(一)组织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各地农业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贯彻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情况。
(二)学习培训情况。是否制定了学习和培训计划,干部职工对法律各项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情况,组织培训的人次有多少、受教育的范围有多大等。
(三)宣传教育情况。重点是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精神和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到人的情况。
(四)实施办法制定情况。是否将《 农村土地承包法 》实施办法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现有土地承包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和完善情况等。
四、扎扎实实地做好检查工作
下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深化农村改革和农民增收,一手抓现有政策法律的贯彻落实。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检查任务;要结合检查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进行一次再落实,再宣传,形成一个新的宣传高潮。检查中要注意法律与政策的衔接,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要依照政策进行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今年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 》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 农村土地承包法 》列入今年第四季度执法检查计划。各地要抓紧8、9两个月的时间进行自查,检查报告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于9月底前报送我部。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将于9月上旬派出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农业部- 上一篇文章: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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