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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4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2005]2号
发布日期:2005-1-8
执行日期:2005-1-8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4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04〕2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9.576公顷(其中耕地24.75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长乐市古槐镇福坊村水田0.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547公顷,中街村水田5.1134公顷、未利用土地0.132公顷;航城街道办事处龙门村水田3.98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公顷,泮野村水田0.46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327公顷;鹤上镇峰顶村水田4.383公顷、其他农用地1.065公顷,云路村水田1.0132公顷、其他农用地0.205公顷;金峰镇集仙村水田0.57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8公顷,三星村水田0.1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1公顷;首占镇上洋村水田2.1759公顷、其他土地0.0931公顷,首占村水田0.2656公顷、其他土地0.0932公顷;松下镇首祉村旱地0.312公顷、园地0.8791公顷,松下村旱地0.3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6公顷、未利用土地0.04公顷,垅下村水田0.6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公顷;文武砂镇东海村旱地0.105公顷、园地0.6342公顷、林地0.14公顷,东岱村旱地0.105公顷、园地0.8209公顷、林地0.4333公顷;漳港镇路顶村旱地2.7716公顷,山边村水田2.3381公顷、其他农用地0.41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33.042公顷;划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448公顷,合计征收(划拨)土地33.1868公顷,作为长乐市2004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长乐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收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9.576公顷计入福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长乐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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