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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补偿价格太低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18:51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案例简介:

A城市正在进行规划整顿,所有平房都面临拆迁问题。B家也有同样问题。房地产商打着政府的幌子,强行规定土地的价格(90元/平米),不按房地产价格,很不合理,所以,特请教:如果起诉到法院,B是否有利,有理?看了新版的房屋拆迁条例后,上面规定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如果B打官司的话,是按新的条例还是旧的(假如拖到11.1后)!

  法博士的话:无论新旧条例,均规定对拆迁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

  至于是否有利,我们不敢断言。

  我们建议B尽可能多地联系其他拆迁人,共同提出要求。这样有利于问题解决。

  新《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旧《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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