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公平补偿比界定“公共利益”更重要
我赞成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界定作为征收、拆迁理由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与拆迁是否必要,但是在一个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可以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取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国家,在一个不时有法院把“诽谤”县长、县委书记的人判刑的国家,本来就很容易发生争议的公共利益目的约束恐怕很难遏止住地方政府的征收、拆迁饥渴。何况大多数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更加关心的也是补偿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问题。一方面,如果补偿充分而且公开、公平,被征收人的抵制就会小得多,大量的恶性拆迁案就可以避免;另一方面,补偿多了也就意味着政府官员的油水和开发商的利润低了,多少有助于缓解开发的饥渴。
“国家规定的补偿”或“适当补偿”是不够的。无论是从对权利的保护看,还是从公共负担应当公平分配的角度看,补偿都应该足以恢复被征收人受损害的权益。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收必须给予充分而适当的补偿,并通过征收法(城市拆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征收)确定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从民法的视角来看,“充分而适当的补偿”就是损害赔偿,损失多大赔多少。只因征收本身应当是合法行为,所以不叫赔偿叫补偿。之所以应该完全赔偿,是因为征收并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公共利益挤占私人利益,而是剥夺了法律所保护的私人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具体化,法律是权利的抽象化,维护法律就必须保障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如果权利只有在被私人侵犯时才得到完全赔偿,在被政府侵犯时却不能得到全部赔偿,那么对权利的保护是不完整的,同时也蔑视了保护这种权利的法律。
从公平的角度看,一方面,被征收人通过正常纳税已经分担了公共负担中他们所应分担的部分,没有理由让他们另外付出特别的牺牲;另一方面,在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本身已经限制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意志,断无在金钱补偿上再让他们吃亏的道理。
有人说,被征收人也享受了征收项目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征收不能像民事赔偿那样实行完全补偿,只需要适当补偿就行了,适当补偿就是要扣除他们所享受的那份公共利益。这种辩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公有”并不是“按份共有”,你根本就无法计算出被征收人享受的公共利益的份额是多少,怎么扣除?被征收人也可能因征收而搬到离原住地很远的地方居住,原居住地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改善利益他根本就享受不着。即使他打算回迁,那些邻近而不动产未被征收的人们不也照样享受居住地环境和公共设施改善的利益而不用额外付出吗?为什么被征收人回迁就必须扣减自己的补偿款呢?不完全赔偿下被征收人和同一地段未被征收人损益的鲜明对比,是被征收人抵制征收的一个重要原因。
基于商业目的的征收(这在现行土地制度下不可避免,否则农村城市化根本无法进行)应该给予完全补偿,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只需给予适当补偿;这样的区分没有任何道理,而且必然导致“公共利益目的”的滥用。这正是目前征收、拆迁泛滥成灾而且恶性案件频出的重要根源。因此到底是不是盖幼儿园,在广饶拆迁案中并不十分重要。
完全赔偿首先要补偿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格,而不是什么“妥善安置”。“妥善”这种高度含糊的用词是与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要求不相称的,“安置”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经济的尾巴(给贫困的被拆迁人安排廉租房除外)。不过政府征收所补偿的市场价格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真正的市场价格是主观的,是因人而异的:不着急出售财产的人和谈判能力强的人会卖得高些,急需钱用的人和谈判能力低的人会卖得贱些。而征收所补偿的市场价格只能是由中立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所确定的客观价格,这不仅仅是基于效率和公平(价格不一致必定导致攀比)的考虑;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征收并非平等双方之间的买卖,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市场价格。因为主观价格总是在客观价格的上下浮动,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整体而言,客观价格之和和主观价格之和不应该存在差别。
仅仅评估价格还远不足以完全弥补被征收人的利益损失,卖掉一套房子后是不可能买进一套同样价值的房子的,这一卖一买必定发生买卖税负、周转租金和交易、搬迁费用,应该免税并补偿这些客观费用。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要特殊处理。譬如广饶拆迁中就存在晚期癌症病人租不到房子只好住到医院里,费用远高于通常的房租,应该特别给予补差。城市房屋拆迁中则常有贫困户因为子女上学或自己上班方便的原因只能在原居住地附近居住,但是因为新房价格和旧房价格的巨大差异而根本就买不起房,这种情况需要政府提供廉租房。
由于被征收人的损失由以上两部分组成,征收补偿的总额不但不应当像某些自称为民请命的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低于市场价格,而且毫无疑问应当高于市场价格。这没有什么难理解的。损害赔偿总是要比所损害的物品的价格要高一些,这既是恢复受损害的权利的需要,也是民事赔偿通常能够阻止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的原因。买人家不想卖的东西,就应该多付些钱;这是一个是连大街上买菜的老太太都知道的常识,然而中国大陆的某些大牌经济学家却不懂。
问题是目前中国的价格评估机构和法院难以做到在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保持中立。例如在辽宁西丰连环诽谤案所涉及的拆迁评估中,赵俊萍被强制拆迁的沈丰加油站第一次被西丰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364万元,因为开发商不同意而做第二次评估却变成了22万元。估价能出现如此巨大差异说明两个评估机构至少有一个是不独立的,而且如此巨大的差异意味着两个评估机构不可能共同推举一个更加中立的第三评估机构做最后的评估。
- 上一篇文章: 城市规划应对被拆迁私房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