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棚改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解读
记者昨天从哈尔滨市棚改办了解到,新晚报开辟的《关注棚改拆迁》专栏引起市民极大关注,热线开通当天市棚改办就接听了近百个咨询电话。因为打电话的人太多,致使一些市民无法打进,一些心急的市民甚至直接来到市棚改办,希望当面询问相关问题。
市棚改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将进行归纳整理。市棚改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如果遇到电话打不通,也可以通过写信和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咨询。
问:我家原来是20平方米房子,回迁安置后我能享受多大的房子?有何规定?
答: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问:我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我想问问,对我这种情况在棚改拆迁时能给予什么特殊政策?
答: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问:我是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棚户区拆迁户,这次棚改我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
答:可以。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问:我家房屋无房照,但我们已在此屋住了20多年,请问,我能不能获得补偿?
答: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问:拆迁政策中提到的“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85平方米。换算为建筑面积,上年度哈尔滨市人均建筑面积应为28.09平方米。
问:我家的仓买店经营多年了,一家人以此为生,这次拆迁改造想要一处门市房继续经营,怎么交钱?
答: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问:我现在的房子建筑面积63平方米,现在就我一个人生活,条件不好,我想要一处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新房,如何补偿?
答: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结算差价。另13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问:我家有26平方米的房子,当年建房的时候,有规划部门的批件,这次棚户区改造动迁如何补偿?
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问:棚改“拆一还一”的补偿政策好,但建成后新房超过原房面积部分的产权是我们的吗?
答: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问:我是阿城区的居民,是否可以享受这次棚改拆迁政策?
答:这次棚改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呼兰区和阿城区暂不适用。
- 上一篇文章: 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