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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仍实际使用房屋应为不定期租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0:37
[评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继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被告仍实际使用原告的场所,应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向对方主张终止租赁关系,被告在今年7月1日撤离了承租房屋,视为该不定期租赁关系已结束,原告再主张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已没有实际意义。被告在承租原告的房屋后,仅付给原告2万元租金,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给付租金义务,已构成违约。在被告不交租金的情况下,原告虽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合同仍应继续履行,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欠缴的租金4万元。罗 娟 陆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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