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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程序》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文)、《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与行政强拆听证办法》(苏建房[2004]349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无锡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定》(锡政发[2004]11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程序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文)、《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与行政强拆听证办法》(苏建房[2004]349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无锡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定》(锡政发[2004]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拆迁人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报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未搬迁的,拆迁人的行政强制拆迁申报资料必须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拆迁办公室初审同意,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区政府印章后,方可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报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申报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报书(区政府分管领导已签署意见并已加盖区政府章);(原件)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复印件)
3、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送达后,拆迁人(或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继续上门做动迁工作的记录(至少三次);(原件)
4、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相关情况(家庭经济情况、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原件)
5、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搬迁的理由;(原件)
6、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委托书(或公证机关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7、《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复印件),提存的金额为拆迁补偿资金的1.2倍;
8、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复印件)
9、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均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拆迁人或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 印章。
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行政强制拆迁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人申报行政强制拆迁的要求,对拆迁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拆迁人。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人的行政强制拆迁申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核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2、审查申报行政强制拆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三、行政强制拆迁听证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与行政强拆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
2、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会笔录写出《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并送达给拆迁当事人。
3、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
四、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各种资料,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了行政裁决,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已经送达;
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已超过了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达成协议、未搬迁;
3、拆迁人已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
4、拆迁人提供了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的周转用房。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调解记录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3、听证会笔录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4、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送达后,拆迁人(或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继续上门做动迁工作的记录(至少三次);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送达回执;
6、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相关情况(家庭经济情况、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等);
7、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搬迁的理由;
8、《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复印件),提存的金额为拆迁补偿资金的1.2倍;
9、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委托书(或公证机关受理通知书);
10、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权属证明;
11、其他与申报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五、市政府审批
对符合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责成有关部门或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六、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执行部门拟订执行方案,制作《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提前15日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在《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期限内,执行部门应当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执行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执行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强制拆迁的具体时间和地址;
2、明确所有参加行政强制执行的部门[区有关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代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消防部门、公证机关、医院等]的职责与分工;
3、确定实施拆除的拆房队伍及搬家队伍;
4、召集参加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及防止意外的应急预案。
5、明确公证部门参加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具体处理的所有事项。
七、行政强制执行结束后的有关工作
1、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物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领取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2、行政强制拆迁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区拆迁办公室、当地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居委(村)应当继续做好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工作,妥善处理好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问题。
3、行政强制拆迁后,区拆迁办公室应将执行部门制作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及相关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八、市区集体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操作程序参照本操作程序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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