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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时不验房将面临的风险
总体而言,业主收房时的仔细验房是对购房合同的必要履行义务,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都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附加协议的要求认真操作,否则,将会留下严重的法律后果及风险。
1) 业主收房时的不作为,将使您丧失《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所赋予您的大部分权利,剩下的只有建筑商的保修义务。
2) 收房时不对《建筑面积实测表》进行复核,那么一旦业主收房后开始对房屋进行二次投资,而拿到手的《建筑面积实测表》告诉你建筑面积超标(国标规定正负3%,可以多退少补)这时的你是退房是索赔还是默认都非常尴尬。
3) 收房时如果不请专业验房单位进行验房,将无法及时发现许多专业技术问题并在其指导下进行维权活动,你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证。但是,当你的房屋在装修时,装潢公司会以房屋建筑质量或设计瑕疵向你索赔,并提出要求增加费用。这时,你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4) 业主收房时如果不请专业验房单位进行验房,据我所知,目前将很难得到这方面有效的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咨询服务。
5) 业主收房时的不作为,同样将使您丧失享受其他业主进行维权活动并取得的成果的权利。
那么交了钥匙算不算交房呢?
海口的王先生买房2年了,至今仍没拿到房产证。他认为开发商违约,并告到海口仲裁委,要求赔偿未按合同交付房子违约金7920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881元。但开发商认为,房子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
海口仲裁委近日裁定,未按要求交房当然违约。但由于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的违约交付必须赔偿要求,最终未获支持。
今年3月,王先生向海口仲裁委提交的申请书称:2002年,他和海口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决定购买由其开发的一套住宅。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拿出自己的所有积蓄,交完了房款。但时至今年3月31日,开发商仍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亦未办好房产证。
王先生认为,作为房屋开发商,在明知自己违约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向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违约的原因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故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开发商在答辩书中强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实际上,他们已于2003年6月17日将房屋交付王先生使用,就表明他已放弃了约定的拒绝交房的权利。在已经交房2年后,王先生仍要求交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样,合同也并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约定出卖人违反此款的责任。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也只有在退房的前提下,才给予1%的赔偿。如不退房,什么也不可能得到。
海口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依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王先生所购房屋交其使用,但房地产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2003年6月15日,逾期15天,属违约行为。而且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办理房产证,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据有关规定,应向王先生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8881元。
仲裁庭同时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房屋,也未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样违约。但因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庭不予认可。
海南法律界人士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但对商品房怎样才算交付使用则没有具体约定,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往往对此存在不同理解而引发争议。
本案中,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作为购房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包括领钥匙,接受经验收合格的房屋,还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收房拿钥匙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如果可能请专业的验房公司帮助处理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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