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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何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43

  近日,王女士致电江苏商报房产热线025-84686902询问:自己的姑姑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指定由自己继承,现姑姑去世了,该如何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需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为此,记者走访了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经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继承法中,明确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立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嘱中指定由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遗产的,称为遗赠,承受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的受赠人。根据国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继承人按下列情况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一是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尚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之下,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文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

  二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需持遗嘱公证书、遗嘱人死亡证明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后,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继承人携带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在此类继承登记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如属法定继承人之列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若属法定继承人之外,属遗赠性质的,受赠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的王女士,虽持有遗嘱公证书,但必须在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生效的继承权公证之后,方可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又因其不属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列,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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