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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自建房屋结算后别忘房产税补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7:50

  

近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某单位一处办公用房2005年11月初暂按当时的基建计划价格申报了房产税,在月底该单位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将“在建工程”全额结转固定资产,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8139.88元,实际申报缴纳49691.46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8448.42元。

据了解,根据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须相应办理税款的补退手续。该单位在将房产结算价格全部入账后,应及时办理房产税的补征,而不能不管不问。(BJF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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