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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签约售房书 定金加倍还买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7:36
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60岁的吴洪却将他人的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准备出卖,竟然还收取购房人支付的定金1.8万元,然而无法促成这笔交易的他终究被告上了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按定金法则原理,一审判决由吴洪赔偿购房人邓影1.8万元。
2007年3月22日,加拿大籍女士邓影与上海恒诚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承购)》,同年4月2日,吴洪也与这家这家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出售)》。依据合同约定,由邓影向吴洪购买本市南洋路某号一处建筑面积为69.5平方米的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1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邓影支付了意向金1.8万元,并在意向金付款单上签字确认,吴洪即在签订合同时也收到了上述钱款。意向金付款单上载明:“买卖双方由代理人签字的,应确保已得到授权;未得到授权且事后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的,该代理人应按定金标准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并赔偿中介方的房屋损失。”事后,因吴洪终究不是房屋权利人,亦无该房屋权利人的授权,导致买卖房屋合同“搁浅”。2007年4月23,吴洪返还了意向金1.8万元,但拒绝了邓影其余赔偿要求,引起邓影女士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
法庭上,吴洪辩称,自己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无权处分该房屋,这些情况中介公司都知情,并无欺骗外籍人购买该房屋故意,并将收取的钱款交中介公司退还了邓影,认为邓影不存在损失。
法院认为,吴洪在没有取得授权情况下,将他人的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卖,尽管双方还没有签署买卖合同,但双方分别与中介公司签署居间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是同一的,双方还签订了意向金付款单,收取了交付的钱款,已构成买卖上法律关系。由于吴洪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致使邓影购房意愿落空。在此约定房屋买卖交易中,吴洪事先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其主观恶性是明显的。鉴于目前市场上二手房交易价格指数攀高,邓影女士认为吴洪行为造成了自己经济上损失,据此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了支持邓影女士诉请的判决。
2007年3月22日,加拿大籍女士邓影与上海恒诚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承购)》,同年4月2日,吴洪也与这家这家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出售)》。依据合同约定,由邓影向吴洪购买本市南洋路某号一处建筑面积为69.5平方米的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1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邓影支付了意向金1.8万元,并在意向金付款单上签字确认,吴洪即在签订合同时也收到了上述钱款。意向金付款单上载明:“买卖双方由代理人签字的,应确保已得到授权;未得到授权且事后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的,该代理人应按定金标准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并赔偿中介方的房屋损失。”事后,因吴洪终究不是房屋权利人,亦无该房屋权利人的授权,导致买卖房屋合同“搁浅”。2007年4月23,吴洪返还了意向金1.8万元,但拒绝了邓影其余赔偿要求,引起邓影女士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
法庭上,吴洪辩称,自己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无权处分该房屋,这些情况中介公司都知情,并无欺骗外籍人购买该房屋故意,并将收取的钱款交中介公司退还了邓影,认为邓影不存在损失。
法院认为,吴洪在没有取得授权情况下,将他人的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卖,尽管双方还没有签署买卖合同,但双方分别与中介公司签署居间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是同一的,双方还签订了意向金付款单,收取了交付的钱款,已构成买卖上法律关系。由于吴洪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致使邓影购房意愿落空。在此约定房屋买卖交易中,吴洪事先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其主观恶性是明显的。鉴于目前市场上二手房交易价格指数攀高,邓影女士认为吴洪行为造成了自己经济上损失,据此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了支持邓影女士诉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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