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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儿生前私卖老母住房 买受人被判返还房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0:54

  儿子意外死亡,母亲在清理儿子遗物时突然发现,自己承租的公房竟然已经被儿子私下卖掉。日前母亲潘某把买方薛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定薛某应将房屋返还潘某。由于潘某未实际收到薛某支付的17.5 万元房款,因此无须返还。

  1994 年2月,潘某向所在单位购买了公有住房一套,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04 年7月31日,潘某之子胡某因火灾死亡。8月下旬,在清理儿子遗物时,潘某得知上述房屋已出卖给薛某,遂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有一份于2003 年8月2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为:出售方为. 潘某,买方为薛某,房地产转让价为17.5 万元。在合同签名处,出售方一栏的签名并非潘某本人的签名,所盖私章也非潘某的印章。整个买卖过程由胡某与薛某操办,潘某未收到薛某支付的购房款,也未委托其子胡某办理出卖房屋事宜。潘某认为薛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确认薛某所购得的房屋为自己所有。薛某则辩称,自己通过正常途径取得房屋,买卖房屋手续是潘某之子胡某一手操办的,并且已经将购房款付给了胡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潘某没有出卖房屋的意思及行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所有手续均不是潘某自己的签名,薛某没有证据证明胡某是潘某的委托代理人,故薛某与胡某进行买卖的行为侵犯了潘某的合法权益,潘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办案手记

  本案的处理带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方面,买房者必须遵守房屋交易的基本规则,如必须要求产权人当着自己的面签署买卖合同书等,而不能仅仅以房屋的过户作为唯一的目标;否则,尽管可能会暂时取得房产证,却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本案不仅薛某已经取得的房产证被法院判决予以否定,而且其主张返还购房款的要求也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得到支持。另一方面,房屋的产权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产权证等重要的个人资料,并且应当定期地查看,绝不能像本案中的潘某一样,直到自己的儿子意外死亡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早在一年前已经被卖掉了。假如在潘某发现问题之前,房屋已经被薛某又转卖给了其他人,那么,潘某就未必能够要得回自己的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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