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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士为一公司打工4个月 迟迟不给签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8:33

“该公司真是太不讲道理,既不给我签合同,又不给我经济赔偿。”4月15日,市民王小姐告诉记者,她原来是海南诚际直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一名设计员,向该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却一直遭到推脱,无奈之下,她只好提出辞职。

  王小姐:公司迟迟不签合同 很无奈

  据报料人王小姐介绍,2009年12月2日,她看到海南诚际直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招聘平面设计员,而自己对设计又比较喜欢,于是她向该公司报名参加公司面试,面试合格后,便成为该公司一名员工。进入该公司上班前,该公司负责人向她本人以口头形式承诺,按公司规定3个月进行转正,对于工作出色员工可以提前转正。

  今年1月16日,王小姐以优异成绩正式转正。随后,她便向该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则以“有关合同没有修改完善”为由拒绝签订,出于对公司的信任,她便继续等待公司可以给她签订合同,谁知,3月底,她第二次向该公司提出签订合同时,该公司负责人又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再次决绝签订合同。

  “4月1日,海南诚际直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只好辞职了。”王小姐说,她只想该公司给她一个说法,并做出相应的赔偿,目前她已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了投诉。

  用人公司:拒绝记者任何采访

  针对此事,当天下午,南海网记者随同王小姐来到了国贸路富豪大厦15楼07室海南诚际直递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进行采访。当记者向一位办公室女士询问王小姐的相关事情时,对方则称,“你们在外面等着,我需要向负责人汇报。”说着就把门关上了。

  大约过了50分钟后,南海网记者敲门询问可否接受采访时,办公室内一位男子隔着门对记者说:“我知道你是哪个报社的了,你们回去吧,我要找你们社长。”随后,便拒绝记者采访。

  律师:用人单位在规定用工时间内必须和员工签订合同

  对此,南海网记者采访了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律师,他认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形成用工制开始1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延至第二个月内不签的话,将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在1年内,用人单位一直未和员工签订合同,如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该补偿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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