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代理人购房 卖方别忘检验代理授权
案情回放:
王某因家中有事急着用钱,打算将自己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产出售,并将售房信息在网上进行了发布。2008年8月王某接到张某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表示对他的房产比较感兴趣想看看房,并约定看房时间。张某看房后对房子的户型、朝向、价格等都比较满意,于是同王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但签约时张某以其子小张的名义签署合同,王某认为其是父子关系并未要求张某提交授权委托书。随后经济危机袭来,房价出现下降,张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2008年11月,王某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张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小张接到法院传票后出庭辩称:本人并没有授权张某购买王某的房屋,合同对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取得小张本人的授权,现小张不同意购买房屋,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法务部解析:
本案中,张某并未取得小张的授权,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签合同后小张也不同意购买房屋,未对合同追认,此时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张某进行追偿。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法务部提示:
在购房签约时一定要同购房者本人进行签约。很多人认为签约时业主有代理人代办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应该有正式的授权书,而买方购房有代理人代办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不需要正式的授权书。其实这是观念上的一个误区,无论是业主还是购房者有代理人代办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都需要代理人提供正式的授权书,否则所签署的合同得不到本人追认合同的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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