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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03:16
甲方:城南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城南街道办事处罗江社区新环小区1队(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城南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需要,需征用城南街道办事处罗江社区新环小区1队的集体土地面积150亩(详细界址见附图),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经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征用乙方上述范围内面积共计150亩,其中水田100亩,旱地50亩,征地三费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市(政函〔2009〕8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执行,即水田的三费补偿为36120元/亩,旱地的三费补偿为29250元/亩,甲方共计应支付乙方征地三费补偿款375825元。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生产困难扶持补助款10000元,以解决乙方的生产困难问题。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将上述两项款项共计475825元支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要无偿协助甲方办理用地办证等有关手续并清除地上附作物。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在上述土地范围内再种植作物或修建筑物或葬坟等,不得阻止甲方组织的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城南街道办事处罗江社区新环小区1队(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城南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需要,需征用城南街道办事处罗江社区新环小区1队的集体土地面积150亩(详细界址见附图),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经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征用乙方上述范围内面积共计150亩,其中水田100亩,旱地50亩,征地三费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市(政函〔2009〕8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执行,即水田的三费补偿为36120元/亩,旱地的三费补偿为29250元/亩,甲方共计应支付乙方征地三费补偿款375825元。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生产困难扶持补助款10000元,以解决乙方的生产困难问题。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将上述两项款项共计475825元支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要无偿协助甲方办理用地办证等有关手续并清除地上附作物。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在上述土地范围内再种植作物或修建筑物或葬坟等,不得阻止甲方组织的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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