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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08:36


兼评《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第5、6条

熊进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引言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住宅小区和谐、稳定的最主要因素。这既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及时、有效地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有关,也与业主任意地、过于频繁地行使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有关。部分业主动辄以服务质量差、业主不满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物业费”),欠费现象较为普遍。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8年5月发布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4 600家物业公司中,商品房小区平均物业费缴费率仅为79.48%左右,有些地区的平均缴费率甚至只有68.57%。(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全国物业管理生存状况调查报告[R].2008-05-09[2010-01-03],http://220.194.44.52/?action-viewnews-itemid-999.)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2004年对北京市28个商品房小区的调查统计,收费率能达到80%以上的只有14个小区,有8个小区的收费率为60%左右,另外6个小区的收费率只有30%[1]。2008年上海出现了物业公司撤离小区的风潮,至少有10家物业公司因经营严重亏损撤离了近50个小区[2]。据笔者在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调查,2009南昌市商品房小区的缴费率整体维持在70%~80%,有的缴费率甚至不足50%。物业费的普遍拖欠,不仅激化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而且使物业公司的生存环境面临严重困难,不少物业公司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2008年5月公布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4 600家物业公司中,盈利1 843家,占40.07%,亏损1871家,占40.76%;持平886家,占19.17%。)另一方面,开发商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尽快把楼盘销售出去,往往单方面对业主许诺免除前期物业甚至入住后若干年内的服务费,更是使得物业公司的生存环境雪上加霜。(例如,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的“东方海德堡”,是由江西鸿源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深圳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楼盘。2009年6月以来,因开发商对业主承诺5年内免除物业费、自己又拖延支付按照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物业服务补偿费,引发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并使业主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害。)为了有效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以下简称《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解释》或《解释》)。该《解释》第5条、第6条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作了具体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如何防止业主动辄行使抗辩权,避免因拖欠物业费而把物业公司与业主推上矛盾的两极,则更值得人们的关注。

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表现形式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而向另一方请求履行债务时,对方就有可能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与之对抗。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3种形式: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的债务,业主应当履行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债务。在实践中,业主通常以物业服务质量差、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交物业费的形式来行使抗辩权;物业公司则拒绝为未缴费的业主提供专属于其的服务项目,如拒绝提供维修服务、暂停二次供水服务等,遇业主欠费行为普遍时,则可能减少、停止小区的公共服务,更有甚者,对欠费业主进行人身威胁或暴力攻击。

1.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表现形式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物业公司未履行本应先履行的服务时,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支付一般是按单位时期支付,如按月支付。如果在应支付费用的这一单位时期内,物业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债务,如尚有若干天的卫生保洁、修剪花草、修理公共设施设备等工作未完成,而向业主请求支付物业费时,业主则可基于物业公司未先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物业费。(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某一特定服务项目但时间约定不明确时,业主以物业公司尚未履行这一服务项目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物业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尽管对物业服务的项目有明确规定,但对履行这些服务的时间不可能逐一加以明确。例如,在物业公司提供的门禁系统故障或楼道照明灯等各类维修服务时,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并未对物业公司应在什么时间内上门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当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时,业主则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及时为由进行抗辩,拒交物业费。(3)在物业公司履行的物业服务、营造的小区环境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拒交物业费。一般地,物业服务合同会对物业服务的质量,即物业公司应当如何保持小区环境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卫生保洁应每日清扫两次、修剪花草每周两次、门岗每日24小时值班、保安人员每小时巡逻等。有的物业服务合同甚至约定“路面不得有明显垃圾”、“绿地不得有过长杂草”、“安保人员不得脱岗”等。如果物业公司履行的物业服务、营造的小区环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业主就有可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交物业费。(4)在物业公司经营困难、可能停止履行物业服务时,业主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当物业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如拖欠物管人员工资、高额水电费,或者是因物业公司自身所负较大数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甚至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业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2.物业公司行使抗辩权的表现形式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行使抗辩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在少数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拒绝为这些业主履行专属于其的部分服务项目。物业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拒绝继续为欠费的业主提供维修服务、暂停二次供水、门禁系统服务等,直至业主补缴拖欠的全部物业费。(2)在较多业主拖欠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减少,甚至停止提供所有小区物业服务。这是物业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情况,但应当谨慎行使。因为物业公司停止物业服务后,小区环境将迅速恶化,给业主生活带来极度不便,而且会损害已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权益,进一步激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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