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
一、什么是监理
“监理”是一个外来组合词。我们所说的监理:是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一项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不问,违“理”者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疏导等措施,协助有关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专业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性。
二、政府采购工程推行监理制度的目的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它能使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提高项目建设水平,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是否需要实施项目监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分别对那些建设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不管是建设工程还是网络工程,其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是为公共服务的,且大多数采购人并不擅长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所以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必须推行监理制度,从而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的利益。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采购人在将监理任务委托给监理单位时,必须用书面的形式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
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它是采购人与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把一部分工程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行使,由监理单位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展开工作,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特点:一是监理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都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作为受托人都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其单位资质相符合;二是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具有依附性;三是建设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它是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发包人的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保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要素
由于监理合同是一个受委托代人监督和管理合同的合同,也是一个依附合同的合同。它缔约的条款和内容必须与建设工程合同相一致,所以监理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要素与建设工程合同大体相当,一般也分为三大部分,即协议书、合同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与附录。工程监理合同的协议书较为简单,也由首部、主干部分和尾部组成,其基本内容主要为签约双方的确认、合同的一般性叙述。我主要介绍合同一般条款的必要条款。
1、监理单位的义务
2、要求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合同中必须以专门的条款对监理工程师准备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
3、费用(支付的时间、次数和方式)
4、委托人(采购人)的义务
5、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
6、维护委托人(采购人)利益的条款
7、一般规定
五、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范文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 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理,监理范围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万元。乙方接受委托,签订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由 方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于 (地点)。
合同一般条款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6、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乙方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和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7、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做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8、乙方的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乙方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做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9、争议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 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此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10、违约责任
(1)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11、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12、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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