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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建筑资质承包工程砸伤瓦工 酿成苦果该由谁承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6:20

  犯糊涂大多是因为在一些关键点上让欲望蒙蔽了双眼,从而失去了判断力。

  盖房时墙体突然倒塌,致使瓦工李某被砖墙砸伤,造成二级伤残。2012年2月28日下午5时,李某在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马河村给村民段某砌院墙时,头顶已砌成的3.8米多高的左门楼墙突然倒塌,将李某砸在里面,墙体上半部分砸中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急救,被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下膝瘫痪、胸11、腰1、2双侧横突骨折、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血气胸、胸壁软组织损伤、头皮血肿、双侧创伤性湿肺,现李某腹部以下毫无知觉,双下肢肌肉萎缩,呈全瘫痪状态。李某伤情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属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经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孟某常年组织工队承揽农村房屋建筑工程,李某受雇于孟某,在该工队担任瓦工,但孟某组建的工队未取得相应的建筑工程资质,段某未对此进行审查。被告孟某在未取得房屋建筑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建筑工队承接农房建设工程,雇用李某从事瓦工工作,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段某在建房时未尽到对承揽方建筑资质进行审查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作为瓦工,在砌墙过程中被自己参与垒砌的砖墙砸伤,其在瓦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及技术问题,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由被告孟某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3487.94元;被告段某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581.32元;剩余226743.98元由李某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方能对外承揽工程。作为房屋建造的发包方无权向没有资质的人进行发包;作为房屋建设的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他人时,必须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建筑资质,否则必须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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