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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检验批质量合格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所谓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其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因此,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所谓一般项目是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施工项目投人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规定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的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________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31-61
________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表31-6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31-6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表31-64、31-65、31-66的要求进行填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31-6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表31-65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31-66
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处理后应重新进行检验;一般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施工单位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这种情况是指当个别检验批发现如试块强度等质量不满足要求,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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